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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民营企业香港上市的股权架构三个核心问题

民营企业赴港上市的股权架构三个核心问题:第一,港股上市民企的股权架构是如何搭建的?第二,最常见的红筹架构“BVI+Cayman+BVI+香港公司”设置的目的是什么?第三,这种股权架构对评价民营企业境内运营实体有何影响?

一、民营企业香港上市方式

中国境内企业在香港上市,有两种方式:一是H股上市,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上市地在香港;二是红筹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是带有中国概念,即中资控股且主要业务在中国境内。

1、H股上市

H股上市是以境内的主体直接在香港上市,不需要搭建海外红筹架构,但是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主要监管法规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2012]45号)。为了避免国内较为繁复的审批程序,很多公司选择红筹上市,尤其是民营企业。

2、红筹上市

红筹上市是民营企业在港股上市采用较多的一种模式,一般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Cayman)设立离岸公司,以离岸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离岸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公司。

红筹上市的优点在于:

(1)不需要经过国内证监会审批,时间快,审批程序简单;

(2)税务豁免,BVI、Cayman、百慕大等地是著名的避税天堂,当地政府对这些离岸公司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个人所得税,只收取少量年度管理费。

缺点在于很多内地公司要变成红筹架构,重组阶段需要将资产转移出境,将境内法人持有的资产转为境外法人持有,但是政策对资产出境有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企业会选择H股上市,主要是国有企业。

红筹上市在具体构建模式上,又分为两种:一是直接持股模式;二是VIE模式。

二、红筹上市的基础架构

1.直接持股模式

直接持股模式的基础架构如图1所示,在直接持股模式中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公司是直接持股的。

(1)境内自然人股东在BVI设立特殊目的实体,主要原因是:a.注册简单、快捷,成本低廉,股东保密性高,也可以隐藏一些问题股东;b.宽松的外汇管制;c.无需交付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d.方便股东的进入和退出,转让时可以直接处理BVI股权,而无需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相比于Cayman,BVI的注册更加灵活方便、私密性好,只需要一名股东和董事,两天即可注册完成。

(2)通过该特殊目的实体持有境外上市主体的股权,境外上市主体一般在Cayman、百慕大等地设立,不在BVI设立的原因是BVI透明性较差,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常常受到限制,而Cayman注册的公司较为规范,资本市场接受度高,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3)境外上市主体下设立香港公司,设立香港公司的原因在于香港和内地有税收优惠,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规定对于香港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内地的股息所得,可以申请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的协定优惠待遇,而如果境内企业向BVI公司分配股息红利,则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4)香港公司下设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外商独资企业),外资进入中国大陆时需要设立WFOE,将注册资金结汇为人民币,再进行股权投资;

(5)WFOE控制境内公司,该境内公司一般是内地从事经营业务的公司。

2.VIE模式(协议控制模式)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 可变利益实体)是指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与直接持股模式最大的区别在于WFOE通过协议控制境内公司,如图2所示。

采取VIE的主要原因是大陆对一些行业存在外资进入限制(参照外商投资产业限制目录),所以通过VIE协议来锁定WFOE对境内公司经营权的控制。

VIE协议是WFOE向境内公司提供管理咨询或者技术服务,达到控制该公司全部经营活动的目的,并获取境内公司的主要收入和利润。举个例子,中国秦发(0866.HK)采用了VIE模式,具体分两步完成:

(1)2008年2月5日,香港秦发集团透过秦发贸易(香港),在国内出资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秦发物流;

(2)2009年6月12日,秦发物流与中国秦发集团各经营公司及其持股股东,签订了控制协议,即委托协议和质押合同。通过该协议控制,虽然秦发物流没有收购中国秦发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股权,但中国秦发集团全体成员公司的资产负债及经营业绩均合并入秦发物流财务报表。

3.港股常见红筹架构:BVI+Cayman+BVI+香港公司

港股上市最常见的红筹架构是“BVI+Cayman+BVI+香港公司”的架构,与基础架构相比,多了一层BVI公司,如图4所示。

设立第二层BVI的目的是:便于资产重组、交易。比如以下几种情况:

(1)BVI离岸公司的资产注入和抽离可以不受上市地区的法律法规约束。如果要将境内某公司的资产注入到港股上市公司,可以先将资产注入到BVI离岸公司,港股上市公司收购该BVI离岸公司,完成资产的转移。

(2)未来上市公司有新的业务,可以在Cayman公司下另设BVI公司,使不同业务之间相互独立。

(3)公司如果想出售香港公司,可以直接出售BVI公司的股权,节省税费而且方便,根据香港税法,境外公司转让香港公司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股权价值的千分之二,由买卖双方平均分担,出售BVI公司可以规避印花税。

以中国宏桥(1378.HK)、绿城服务(2869.HK)、辰兴发展(2286.HK)这三家公司为例,都是“BVI-Cayman-BVI-香港公司”的架构。在绿城服务和辰兴发展中,股东设立多家BVI公司,主要是因为如果涉及并购重组,便于创始股东或者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及退出,也便于资产剥离,不会影响整体架构。

三、启示意义

对港股上市民企境内运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有几点启示:

第一,关注实际股东的变动情况。

境内主体和实际股东之间有多层结构,包含了多个离岸公司,离岸公司的保密性强,上市公司实际股东通过处置离岸公司股权即可处置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虽然披露了主要股东的信息,但是披露非常简单,因此较难监控股东及其行为。

第二,关注复杂的股权结构,需要注意境内企业资产的流向,确认是否有转移资产的意图。

在红筹架构,尤其是多层BVI嵌套的结构中,资产转移和交易更不容易受到严格监管,可操纵的空间大。如股东为了躲避国内的外汇管制,将资金转移到监管宽松的离岸公司。

第三,税务筹划会扭曲企业的实际盈利情况,需要关注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

许多企业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税务筹划,采用转移价格避税,将收入转移到低税率的离岸公司中,将支出转到高税率的地区,达到避税的效果,一般会做低境内企业的利润,从整个集团来看税收减少,实际增加了净利润。

第四,VIE结构是在某些行业受到外商准入限制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目前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相应的监管规定,对采用VIE结构的企业会产生影响。另外,VIE结构中,上市公司对境内企业没有实际控制权,可能会产生控制权的纠纷。